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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4號上 訴 人 王勝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青樺、Hendrik Frijling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萬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