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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廖六合即廖六合公業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鎮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19,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4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優先購買權等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