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7號上 訴 人 張銘亮
張銘栢張文政被上訴人 張銘輝
張佐穎張世宗張銘嶢張銘鏜張正義張楊美英張崟鋆張育維張佑任張俊雄張劉錢張俊欽張明圻張明訓張基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75,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456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