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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 告 陳金龍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被 告 陳盈惠(不得由陳金龍代收)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李秀美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陳盈惠被訴部分應由本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被告陳盈惠為民國00年0 月出生之人,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成年人,且因原告陳金龍是被告陳盈惠之父親,其對陳盈惠提起本件移轉所有權登記訴訟,並聲請本院選任陳盈惠之母親李秀美為其特別代理人,而經本院於103 年9 月18日以

103 年度聲字第305 號裁定選任李秀美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08 號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為被告陳盈惠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惟因被告陳盈惠現已年滿20歲而成為有行為能力人,得自為有效之訴訟行為,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當無繼續存在之必要,以免妨礙被告陳盈惠正當權利之行使。為免延宕訴訟程序,本院認為有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陳盈惠本人就其被訴部分續行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參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