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原 告 蔡銘座
蔡文格蔡莉玲蔡昆志張雅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被 告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沈泰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契約書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