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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原 告 蔡銘座

蔡文格蔡莉玲蔡昆志張雅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被 告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沈泰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契約書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