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善政上列上訴人蔡善政與被上訴人蔡堯棟間返還受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34,7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3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