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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被 告 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陳報(繕本請逕送對造)對於原告所提出聲證3「富貴名門專戶明細」所列各筆款項用途與原證1系爭「意願書」第1條所約定之補償費內容是否相符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