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上訴人即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4,684,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2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