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被 告 王乙鯨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曹宗律師複 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
鄭崇煌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