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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原 告 金元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櫻煌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蕭宗民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返還貸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貨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