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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許明環被 上訴 人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塔位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等事項,並依該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裁判案由:給付塔位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