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聰明
劉甄容(即賴金城之繼承人,原名賴劉阿緞)賴美麗(即賴金城之繼承人)賴三晉(即賴金城之繼承人)賴俊仲(即賴金城之繼承人)賴琛庭(即賴金城之繼承人,原名賴志昂)原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橙彥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繼承人)董羿圻(即賴秀換之繼承人)董嘉文(即賴秀換之繼承人)原審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橙彥、董信雄、董羿圻、董嘉文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3號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 萬1,831 元5 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6,
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