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公司)
原名: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久大公司)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曹興國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複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參 加 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期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吳涵晴律師陳宣至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被 告 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瓷基公司)法定代理人 薩穆爾被 告 林修弘
曾明棋曾清標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 曾明煌人 戶)(退件)追加被告 邱仕謙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曾明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案件審理中。而曾明煌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涉及其他共同被告責任有無之認定,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