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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原 告 子羽企業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張啟源訴 訟 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蕭宗民律師被 告 鄭寶昌即寶晟企業社訴 訟 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被 告 啟全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光耀前列二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被 告 陳仕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71號妨害秘密等案件,偵辦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等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經兩造同意於上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包括簽結、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提起公訴)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為由,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4年6月25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372號為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告聲請交付交付審判,再經本院刑事庭於104年12月24日以104年度聲判字第80號裁定駁回聲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