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許季安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許佩霖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特別清算程序,期能透過特別清算程序組成債權人會議,共同協商出最佳清償方式,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著有判例可參。
三、查本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僅係該公司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特別清算程序,此並非他訴訟,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