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賴忠宏
許莉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裕祥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王姿婷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