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訴訟代理人 蘇奎維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萬9,86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