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何麗卿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 代理人 劉孜育被 告 呂東佳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原告主張其應受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陳玟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