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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謝培基受監護宣告之人 謝凌峯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涉及受監護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宜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長子,現以關係人甲○○即乙○○之長女不適任乙○○之監護人為由,聲請另行改定監護人,此為涉及受監護宣告人之事件,且本院認為為乙○○之利益,有必要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楊銷樺律師為經司法院造冊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實務工作經驗,且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聲請人亦同意上開程序監理人人選,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據上,足認楊銷樺律師應為適當之人選,爰依上揭規定,選任楊銷樺律師為乙○○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