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 訴 人 許江山被上訴人 黃志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3 年度中簡字第3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弄0 ○0 號住戶(位於公寓3 樓),與被上訴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0 號(位於公寓4 樓)為上下樓之鄰居。兩造前因陽臺漏水問題滋生民事紛爭,已達成修繕之合致,被上訴人遂於民國101 年11月9 日(起訴狀誤載為同年月8 日,業經被上訴人於刑事審理中當庭更正,見本院刑事103 年度簡上字第388 號卷第116 頁)14時許,至前揭住所公寓1 樓,透過對講機請上訴人開門,允其依法院指示,讓被上訴人協同訴外人即防漏公司老闆陳正文進入上訴人上開住處抓漏,俾利進行修繕,詎上訴人竟透過對講機發聲,接續以臺語「安吶,狗幹到喔」、「無你是啥小」、「修理懶叫」等語辱罵被上訴人,足以貶損被上訴人社會評價並使被上訴人難堪。而上訴人一句又一句言語辱罵,造成被上訴人精神折磨與心理恐懼,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18萬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 萬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故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
(一)事發日期係101 年11月9 日,被上訴人謊稱僱請防漏公司老闆,然臺中市政府函稱「並無符合資料可茲提供」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稱「並無營業人登記名稱為日昇防漏工程行」,且被上訴人於102 年9 月17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謊稱「…法院有允許工人進入我家修繕,但執行法官(審理法官)有說執行命令是允許上訴人拿執行命令去執行處執行的依據,執行處會約時間,當天事務官及書記官都有到場,當時在場的事務官怕我們有衝突,就交代只能修繕工人進入,上訴人不能進入,結果他還是強行進入。」等語。
(二)上訴人成長在臺東縣卑南鄉賓朗村,並在軍中帶過兵,深諳華語結構,明知華語與國語釋意有間,無法緊密搭勾,遂趁隙偽造、變造證據提告。而刑事一審判決只參考判決製作輔助、量刑資訊系統關鍵字詞,未參酌教育部編輯「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之對應華語,且未綜觀上訴人前後語詞脈絡,就整體具體事實觀察,只看重法律,未立基事實於全貌而作「切割術」交代,缺乏對文化語境、內蘊、環境的思考,明顯違判。
(三)於本院補充陳述:上訴人事發當時係因被上訴人按鈴音量尖銳刺耳,引起社區鄰家狗群吠聲,才詢問「怎樣?狗幹到?」之疑問句,其意思係「你要來踢館嗎?要來亂嗎?」、「想打架嗎?奉陪到底!」,並非在罵人,然被上訴人竟篡改成「安吶,狗幹到喔!」之驚嘆句,語意截然不同。又上訴人係反問被上訴人「你會說廣又公司是沙小?你就會說沙小,那你是沙小?」,整句意思應係「你對廣又公司修繕工夫嫌東嫌西,你僱請之人(指日昇防漏工程行老闆陳正文)工夫技術又如何呢?」,然被上訴人擅自添加北京話「什麼」二字,偽造變造成「你是什麼三小」,「沙小」依教育部編輯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之對應華語是疑問句「什麼」之意,並非罵人語。且案發當日被上訴人狂按鈴鬧上訴人,並堅稱要進去修理,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出合格證照卻未獲回應,被上訴人仍按鈴不休,上訴人才回應「修理理懶覺啦!修理懶覺,你依法來啦!」,然被上訴人擅自添加北京話「你的」二字,偽造變造成「修理你的懶覺!修理你的懶覺,你依法來啦!」,而上訴人所稱「懶覺」一詞係臺灣本土語,亦非罵人語。上訴人講「怎樣?狗幹到?」是在廚房講的,其他兩句則是透過對講機講的,刑事庭法官之認定乃斷章取義,只依字面意義判斷,沒有參照前後語氣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 萬元,及自
103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透過對講機接續辱罵被上訴人「安吶,狗幹到喔」、「你是啥小」、「修理懶叫」等語之侵權行為:
1.上訴人於前揭時、地透過對講機與被上訴人對話過程中,向被上訴人稱「安吶,狗幹到喔」、「你是啥小」、「修理懶叫」(均臺語發音,下稱系爭言詞)等語,此經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被上訴人、上訴人分別提出之錄影、錄音光碟結果如下(見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卷第114 頁反面至第115 頁):
⑴被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以下對話除「許先
生」、「名片」、「廣又」、「統一編號」、「法官」為國語外,其餘均臺語)①畫面:電鈴前之人按3 樓電鈴。
②電鈴聲:嘟~③電鈴前之人:「喂,許先生喔,他名片在車上,他拿一張
名片給你,沒有關係。」④對講機聲音:「他,我跟你說。」⑤電鈴前之人:「是。」⑥對講機聲音:「那個廣又有印統一編號,你證件拿來再說
。」⑦電鈴前之人:「有啦,他有帶名片來啦。」⑧對講機聲音:「名片歸名片啦,名片上面沒有資料。」⑨電鈴前之人:「許先生,我們是要,那個,法官也有說。
」⑩對講機聲音:「對啦,我知道啦,你就證件帶來再說,你
證件準備齊全來,我門一定讓你進來。」⑪電鈴前之人:「人都到這裡來了,你也是要讓我們進去看
。」⑫對講機聲音:「事情不是這樣做的,依法啦、依法啦。」⑬電鈴前之人:「你不讓我,現在是。」⑭對講機聲音:「就依法啦、就依法啦。你就會說什麼小,什
麼廣又啥小、啥小,你是啥小。」⑮電鈴前之人:「你不讓我進去?我要進去修理呢。」⑯對講機聲音:「修理懶叫、修理懶叫,你依法來啦。」⑰電鈴前之人:「沒有啦,許先生。」⑱對講機關閉之聲音⑵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以下對話除「名片」
、「廣又」、「統一編號」為國語外,其餘均臺語)①電鈴聲:嘟~②男聲:「改天再來。」③電鈴聲:嘟~④男聲:「我跟你說,你不用跟我急,你這要依法,你這個
…的事情你知道我們再來說。我跟你說,你證件帶來再來跟我說…你不要說我跟你亂啥小,我沒有亂你就說我跟你亂,你的證件帶來我再跟你說。」⑤男聲:「安吶,狗幹到喔!」⑥電鈴聲:嘟~⑦男聲:「安吶,狗幹到喔!」⑧電鈴聲:嘟~⑨男聲:「他,我跟你說。那個廣又有印統一編號,你證件
拿來再說。名片歸名片啦,名片上面沒有資料。對啦,我知道啦,你就證件帶來再說,你證件準備齊全來,我門一定讓你進來。事情不是這樣做的,依法啦、依法啦。就依法啦、就依法啦。你就會說什麼小,什麼廣又啥小、啥小,你是啥小。修理懶叫、修理懶叫,你依法來啦。」⑩電鈴聲:嘟~⑪電鈴聲:嘟~⑫男聲:「你亂啥小你啊,你是在亂啥小。」⑬電鈴聲:嘟~⑭電鈴聲:嘟~⑮電鈴聲:嘟~⑯男聲:「是在幹著喔…你做事情你不會做嗯?我跟你說,
你證件帶來我就幫你開,你不要跟我那個,你證件給我帶來,我跟你說…一句很簡單…」
2.又被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中「電鈴前之人」係被上訴人,「對講機聲音」係上訴人之聲音,而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係上訴人使用其身上所背錄音機錄製,該光碟勘驗結果中「男聲」係上訴人之聲音乙節,業據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88 號卷第116 頁)。觀諸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透過對講機之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按壓電鈴後,上訴人稱改天再來、證件帶來再說、「安吶,狗幹到喔」等語,被上訴人復稱他(即日昇防漏工程行老闆陳正文)要拿取
1 張名片要給上訴人等語,上訴人則稱廣又(即廣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統一編號、名片上無資料、證件準備齊全一定讓被上訴人進門、就依法啦、什麼廣又啥小、「你是啥小」等語,被上訴人又稱要進去修理等語,上訴人回稱「修理懶叫」、你依法來啦等語,堪認當時被上訴人透過對講機要求上訴人讓其偕同日昇防漏工程行老闆陳正文進入屋內抓漏修繕,經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攜帶相關證件資料為由拒絕,並在該對話過程中向被上訴人稱「安吶,狗幹到喔」、「你是啥小」、「修理懶叫」等語無訛。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狂按電鈴之際,其正在廚房不便接聽對講機,遂在廚房口出「安吶,狗幹到喔」云云,然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已供稱其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係被上訴人至1樓使用對講機與其對談之對話等語(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卷第240頁),此與證人即被上訴人黃志鵬於偵查中證稱上訴人在其住處樓下,於對講機對話中罵其系爭言詞等情相符(見102年度偵字第9723號卷第225至226 頁),且觀之上訴人所提出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上訴人確有出言「安吶,狗幹到喔」,足見上訴人確係透過對講機向被上訴人為此陳述無誤。至於被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雖無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稱「安吶,狗幹到喔」一詞,惟據被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下樓之後,伊先按電鈴,許先生不讓伊上去,所以伊才決定要錄影,所以前面可能有一小段對話沒有錄到等語(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卷第172 頁反面),可知被上訴人係先按1 樓電鈴,與上訴人透過對講機進行部分對話後,方開始錄影,故未錄到上訴人透過對講機向被上訴人稱「安吶,狗幹到喔」一詞,尚無不合情理之處。
3.查「幹」(臺語)即「姦」,音讀「ㄍㄢˋ」,意思是性交,及罵人語;「啥小」(臺語)即「啥潲」,音讀「ㄕㄚˊㄒㄧㄠˊ」,意思是什麼,是一種粗俗不雅說法,「潲」意思是精液,引申為無聊、無用之事,加在詞句中使之成為粗俗用語;「懶叫」即「鳥」,音讀「ㄌㄢˇㄐㄧㄠˋ」,意思是陰莖、陽具,此有臺灣閩南語常用辭典查詢4 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4 頁)。是上訴人透過對講機向被上訴人稱「安吶,狗幹到喔」、「你是啥小」、「修理懶叫」,意指被上訴人與狗發生性交、被上訴人是精液或無用之人、被上訴人是在修理男性生殖器,係屬粗鄙、不雅之用語,參酌上訴人為系爭言詞時,為年滿63歲之成年人、高職畢業之學歷、退休前擔任郵局郵差之職業,此據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88 號卷第240 頁反面),可見上訴人乃思慮成熟且具有相當智識程度、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係公寓上下樓鄰居,尚非親密深交而可彼此隨意嘲弄訕笑之朋友關係等情,由上堪認上訴人使用系爭言詞與被上訴人對話,並以此指涉被上訴人,客觀上顯具輕蔑、嘲諷、貶抑他人人格之意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自屬侮辱之言語,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上訴人雖辯稱系爭言詞並非罵人侮辱用語云云,惟被上訴人透過對講機要求上訴人讓其偕同陳正文進入屋內抓漏修繕,此與與狗性交、精液、男性生殖器等均無關連,上訴人竟於拒絕被上訴人進入屋內抓漏修繕之際,無端以系爭言詞貶損被上訴人,自屬對於被上訴人所為抽象、情緒性之謾罵,難認係單純向被上訴人表示「你要來踢館嗎?要來亂嗎?想打架嗎?奉陪到底!」、「你對廣又公司修繕工夫嫌東嫌西,你僱請之人(指陳正文)工夫技術又如何呢?」、「你提不出合格證件,想修理門都沒有」等事項之意甚明,是上訴人辯稱其並無辱罵被上訴人云云,委無足取,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權等語,堪予憑採。
4.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上訴人在前揭時、地,對被上訴人為上開粗鄙之言詞,揆諸前揭說明,對被上訴人確已構成名譽之侵害自明。
(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5萬元︰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於前揭時、地,透過對講機接續以上開言語辱罵被上訴人,足以貶損被上訴人社會評價,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而使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故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原審審酌被上訴人係中正理工學院畢業,目前擔任水族館店長,每月收入約5 萬元,名下有1 棟房屋;上訴人則係高職畢業,目前退休沒有工作,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上訴人前揭侵權行為對於被上訴人名譽所造成侵害之程度,及因而致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 萬元為適當,核無違誤,其金額亦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至上訴人聲請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因本件刑事簡上案件審理中,業已於104 年11月
4 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且本院併參酌相關證人證言及書狀,實無再予勘驗之必要;另上訴人聲請函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語文學系與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系,詢問系爭言詞之意涵是否屬於臺灣本土語,而非罵人語詞部分,因系爭言詞並非深奧難懂,本院就系爭言詞之意涵業經認定如上,實無函詢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陳玟珍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