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 訴 人 葉宗憲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上訴人 曾壽塘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律師複 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所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50萬元,依法應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8,100元,惟上訴人繳納8,760元,溢繳訴訟費用66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