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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3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卓敏隆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被上訴人 魏君龍(兼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魏啟庭(兼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魏君龍兼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包括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魏君龍承受訴訟部分)被上訴人魏君龍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裁判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