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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3號上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被上訴人 魏君龍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魏啟庭魏宏霖魏千皓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君龍

黃宥潔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魏宏霖、魏千皓為被上訴人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明文規定。

二、查被上訴人魏子俊已於民國105年3月17日死亡,業據上訴人於105年9月26日以民事聲明對造承受訴訟狀提出於本院,而本院依職權函查,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魏君龍、魏啟庭均已拋棄繼承,依法應由魏宏霖、魏千皓繼承,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73號卷宗可憑。爰裁定命魏宏霖、魏千皓為被上訴人魏子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