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被 上訴人 于祥麒 陳高淑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准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