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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被 上訴人 于祥麒

陳高淑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准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