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上訴人 柯金柱被上訴人 張耿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月12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3 年度豐簡字第545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子柯少瑋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為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因兩造合夥經營修車廠,於民國100 年1 月9 日將系爭汽車停放在被上訴人位於豐原(原判決誤載為竹北)之營業處所待售,並於待售期間提供被上訴人無償使用,但約定被上訴人使用期間所生之牌照稅、燃料費及汽車檢驗費用均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將系爭汽車轉借訴外人即其妻邢慧瑛及友人高淨芳使用,且使用系爭汽車不當,曾造成引擎高溫熄火。
嗣於101 年7 月18日因上訴人需要用車,被上訴人叫訴外人許凱瑋載上訴人到后里找高淨芳取回系爭汽車,由上訴人將系爭汽車慢慢駛回新竹住處,途中數次高溫熄火;隨後將此情形告知被上訴人,隔幾天被上訴人就再來將系爭汽車駛回豐原。詎被上訴人於101 年9 月27日將系爭汽車遺棄在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之風城汽車有限公司即檢驗廠(下稱風城公司),上訴人係經風城公司人員電話通知始悉;上訴人遂至風城公司將系爭汽車檢驗通過,並將系爭汽車由竹北駛回新竹,途中引擎高溫熄火。嗣發現系爭汽車有諸多問題,須備齊零件才能修理,所以在102 年陸續蒐集零件,並拆裝、搪缸,因維修時間很長,遂於101 年10月2 日先辦停駛,修引擎修不好之後,才預定再買一顆中古柴油引擎,維修費用明細如附表,是在被上訴人使用期間造成損壞,應由被上訴人賠償。爰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牌照稅、燃料費及汽車檢驗費用;並依侵權行為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維修費用等語。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6,41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本院104 年8 月20日、104 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到庭,則以:如附表所示之牌照稅、燃料費及汽車檢驗費用部分合計16,15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伊願意給付上訴人。但上訴人於101 年7 月18日將系爭汽車駛回新竹時,車況都很正常,之後伊沒有再看過系爭汽車。上訴人說過幾天後叫伊把車開回去,說車有很多問題,說伊把系爭汽車丟在風城公司云云,這些不是事實。
如果車子有問題,驗車應該不會通過。汽油車改用柴油引擎根本不能驗車。上訴人已經於101 年10月2 日辦理系爭汽車停駛,代表車已經不能開了,怎麼還會有維修的問題?單據也有問題,如果上訴人真的花16萬元買一顆柴油引擎,應該是買完好的引擎,怎麼還有引擎的維修費用?其他單據都是跟引擎維修有關,但如果那些單據是真的,就不應該再多買一顆引擎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牌照稅、燃料費及汽車檢驗費用部分合計16,15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二)系爭汽車為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因兩造合夥經營修車廠,於100 年1 月9 日將系爭汽車停放在被上訴人位於豐原之營業處所,並提供被上訴人無償使用,當時車況堪用。
(三)被上訴人於101 年7 月18日將系爭汽車自后里交還上訴人駛回新竹。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既同意給付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牌照稅、燃料費及汽車檢驗費用部分合計16,15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請求,即為有理由,不待贅述。
(二)至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維修費用部分之主張事實,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1.上訴人於101 年7 月18日將系爭汽車從后里駛回新竹之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即堪認系爭汽車於101 年7 月18日是可供長途行駛之狀態。若果真途中出現引擎高溫熄火之情形,衡情即應停車進行處理,以免更造成引擎無可回復之損傷,且汽車行駛中無預警熄火,危及安全非淺,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眾所周知之事,遑論上訴人與人合夥開設修車廠,更無不知之理,自無猶執意繼續強行駕駛直至返抵新竹住處之理,故上訴人所稱於途中數次高溫熄火,卻仍駛回新竹乙節,即有違常情,要非無疑。
2.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於101 年7 月18日行駛中數次高溫熄火,其將此情形告知被上訴人,隔幾天被上訴人就來新竹將系爭汽車駛回豐原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然經上訴人聲明之證人許凱瑋到庭證稱:「(上訴人:那時候你帶我去看那輛車時間就是101 年8 月,你記不記得?)真的不記得。」(見本院卷第54頁);上訴人聲明之證人洪孟辰到庭證稱:
「(上訴人:你最後去被上訴人車廠時,有看到我及那輛車,那時就是101 年7 、8 月?)我真的忘了。」(見本院卷第54頁背面),均無從資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上訴人就此別無舉證,徒託空言,自難遽信之
3.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9 月27日將系爭汽車遺棄在位於竹北之風城公司,上訴人係經風城公司人員電話通知始悉云云,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仍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就此僅提出印有風城公司統一發票專門章(印文內顯示負責人:徐慶欽)之證明書及風城公司賈增暉名片疊在一起之不完整影本半頁(見本院卷第27頁上半),經本院曉諭提出其原本,但上訴人始終未提出,則其是否為真正已非無疑,自難遽採為證據。另經上訴人聲明證人賈增暉、徐慶欽,聲稱打電話給伊的是賈增暉,開證明書給伊的是徐慶欽云云(見本院卷第32頁)。惟上訴人陳報之證人賈增暉送達處所遭郵局以遷移不明退件(見本院卷第34頁);證人徐慶欽具狀稱:伊不克出庭並檢送系爭汽車之驗車紀錄及影像證明替代,依其資料所示,系爭汽車於101 年9 月27日來廠做汽車定期檢驗,其車主為一般檢驗車主,伊本人不熟悉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核其所附101 年9 月27日「風城汽車每日檢驗清單」,確有系爭汽車於當日14時21分檢驗通過之紀錄(見本院卷第46頁)。上訴人就此表示「他們不來就算了」,對於徐慶欽提出之書狀,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54頁背面)。上開影像光碟經當庭播放勘驗,內容為翻拍一部電腦螢幕上播放一輛賓士轎車之影片,畫面中依稀可見所懸掛車牌之車號與系爭汽車相符,並未攝錄到任何人影等情,業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55頁)。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再函詢風城公司相關事宜,嗣經風城公司負責人徐慶欽回函說明:⑴伊本人與上訴人並不熟識;⑵系爭汽車於101 年9 月27日來廠檢驗之時日已久,且當時並非伊本人接洽,也沒印象是何人將車駕駛至廠;⑶賈增暉已於102 年7 月31日退出該公司股東及檢驗員資格,所以詳細情形伊本人不清楚;⑷伊本人從未出具任何證明書予上訴人;⑸系爭汽車檢驗當時為汽油引擎,若改裝為柴油引擎,依法檢驗是無法通過,且檢驗方式也不一樣;⑹系爭汽車當時檢驗通過,代表其車況正常堪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6頁)。是上訴人就此所為之舉證,非僅無法證實其主張之事實,反而更徵矛盾可疑,故益難採信上訴人所言。
4.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維修費用,顯係以系爭汽車之損壞係被上訴人所致,為其先決事實。然因被上訴人已於101 年7 月18日將系爭汽車交還上訴人,衡情當時車況正常,而上訴人對所謂系爭汽車於101 年
7 月18日行駛中數次高溫熄火,隔幾天被上訴人就來將系爭汽車駛回豐原,被上訴人於101 年9 月27日將系爭汽車遺棄在風城公司云云,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卻有反證足徵系爭汽車曾於101 年9 月27日檢驗通過,代表當時車況正常堪用,則事後系爭汽車之損壞無論真偽,均難認與被上訴人有何關係,自難認成立何侵權行為。故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維修費用,即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上訴人之承諾,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所示之牌照稅、燃料費及汽車檢驗費用部分合計16,15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103 年10月13日(103 年10月2 日寄存送達,經1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上訴人另依侵權行為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維修費用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未洽,故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本院爰予廢棄改判。至上開應駁回部分,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蔡嘉裕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附表┌────────────┬─────┬─────┐│ 上訴人陳述之項目 │ 合計 │ 備註 │├────────────┼─────┼─────┤│101年使用牌照稅9,702元、│ 16,154元 │ ││101年燃料使用費4,652元、│ │ ││逾期驗車罰900元、驗車費 │ │ ││450元*2次=900元 │ │ │├────────────┼─────┼─────┤│錦騰搪缸22,970元、加工 │ 32,600元 │ ││4,700元、水箱4,390元 │ │ │├────────────┼─────┼─────┤│活塞環、上修包、下修包、│ 25,300元 │ ││時規鍊條等20,200元 │ │ │├────────────┼─────┼─────┤│吉西西冷氣廠檢修 │ 12,350元 │ │├────────────┼─────┼─────┤│300D柴油賓士引擎 │160,000元 │ │├────────────┼─────┼─────┤│總計 │246,404元 │上訴人聲明││ │ │246,414元 ││ │ │是單純誤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