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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24號上 訴 人 張詹玉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學琨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16號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民國104年9月8 日提出到院民事不服判決聲請上訴狀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請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