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陳文和 住臺中市○○區○○○路○○○號兼訴訟代理人 廖宜山 住臺中市○○區○○路○○○號14樓之1被 上 訴人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法 定代理人 廖永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利宜住臺中市○區○○路○○○○○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訴訟事件尚未審結,為兩造所不爭,是裁定命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民事判決可稽,是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