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志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保險字第8 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