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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票字第 3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聲 請 人 許銘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重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㈡台端溢繳裁判費250元,如欲聲請退費,請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以利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