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817號聲 請 人 呂增坤受 選任人 黃鋒榮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純茹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鋒榮會計師為被繼承人陳純茹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純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增坤與被繼承人陳純茹(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 ○○○號)同為百老匯有限公司之股東,百老匯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廖盆死亡,欲變更負責人登記需股東即被繼承人同意,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6年 1月16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為順利變更百老匯有限公司負責人,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臺中市政府函影本、百老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皆為百老匯有限公司股東,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繼字第 270號及96年度繼字第 625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黃鋒榮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5年1月19日中市會字第105026號函附卷可稽。黃鋒榮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從而,本院認為由黃鋒榮會計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