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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8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 權 人 李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蒲慧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給付會款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