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 權 人 李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蒲慧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給付會款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 權 人 李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蒲慧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給付會款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