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 權 人 李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蒲慧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給付會款利息百分之六之依
據為何?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6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7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