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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8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 權 人 李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蒲慧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給付會款利息百分之六之依

據為何?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6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7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