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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113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債 權 人 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債 務 人 陳思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柒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就新臺幣7,840元及訴訟費1,000元部分之債權業經裁判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公共基金10,000元及訴訟費1,000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有本院104年度中小字第76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此部分亦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