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1號債 權 人 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史黎杰、洪至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彭村
梅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前者,請釋明請求依據,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
㈢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債務人洪至呈為連帶保證人,請求標的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