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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9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債 權 人 陳裕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偉恩、鄭夙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求之原因事實(借款或係返還出資等)。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