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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陳綉花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公司抑或個人?(台端以公司名義掛失,卻以個人名義聲請公示催告,二者不符)如為公司,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補正狀末之公司大小章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