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陳綉花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公司抑或個人?(台端以公司名義掛失,卻以個人名義聲請公示催告,二者不符)如為公司,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補正狀末之公司大小章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