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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C0000000號)支付款行庫為何分行?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