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吉田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清算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日拍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提出異議,聲請撤銷拍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 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於清算程序。
二、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雖經鈞院於民國106年3月2 日拍定,惟本件拍賣公告就系爭土地登載面積錯誤,系爭土地有部分面積於20幾年○○○鎮○○街拓寬時即已被東勢鎮公所買斷作為鋪設道路之用,並有核發補償金,僅因故未辦理移轉登記,導致有部分土地實際上已非屬債務人所有卻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鈞院未向東勢鎮公所建設課查證,將造成一地二賣,圖利債權人,爰請求撤銷拍定云云。
三、經查,系爭土地係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本件拍賣系爭土地乃係依債權人會議決議為之。次查,本件拍賣公告關於系爭土地之面積係依照東勢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並無誤載。再查,債務人僅空言系爭土地前經東勢鎮公所買斷(應係指締結買賣契約),並有核發補償金等語,惟並未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之,且縱使其所述為真,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尚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債務人仍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至於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權效力、相對效力,尚無法對抗其他人,亦無法對抗法院依清算程序所為之拍賣。再查,本院先後二次函詢臺中市東勢區公所及臺中市都市發展局,系爭土地有無經徵收、核發徵收補償金、因故未辦理移轉登記等情,嗣先後二次經臺中市建設局及臺中市政府函復本院稱,系爭土地仍屬私人所有未辦理徵收等語,故系爭土地於形式外觀及實質上均屬債務人所有,本院拍賣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債權人以前述事由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撤銷拍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財產所有人:吳吉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1 │建│267 │6分之1 │ ││ ├───┼────┴───┴───┴──────┴─┴─────┴──────┴────────┤│ │備考 │ │├─┼───┼────┬───┬───┬──────┬─┬─────┬──────┬────────┤│2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2 │建│42 │6分之1 │ ││ ├───┼────┴───┴───┴──────┴─┴─────┴──────┴────────┤│ │備考 │ │├─┼───┼────┬───┬───┬──────┬─┬─────┬──────┬────────┤│3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10 │建│130 │6分之1 │ ││ ├───┼────┴───┴───┴──────┴─┴─────┴──────┴────────┤│ │備考 │ │├─┼───┼────┬───┬───┬──────┬─┬─────┬──────┬────────┤│4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 │建│35 │6分之1 │ ││ ├───┼────┴───┴───┴──────┴─┴─────┴──────┴────────┤│ │備考 │ │├─┼───┼────┬───┬───┬──────┬─┬─────┬──────┬────────┤│5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5 │建│42 │6分之1 │ ││ ├───┼────┴───┴───┴──────┴─┴─────┴──────┴────────┤│ │備考 │ │├─┼───┼────┬───┬───┬──────┬─┬─────┬──────┬────────┤│6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6 │建│14 │6分之1 │ ││ ├───┼────┴───┴───┴──────┴─┴─────┴──────┴────────┤│ │備考 │ │├─┼───┼────┬───┬───┬──────┬─┬─────┬──────┬────────┤│7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7 │建│25 │6分之1 │ ││ ├───┼────┴───┴───┴──────┴─┴─────┴──────┴────────┤│ │備考 │ │├─┼───┼────┬───┬───┬──────┬─┬─────┬──────┬────────┤│8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8 │建│8 │6分之1 │ ││ ├───┼────┴───┴───┴──────┴─┴─────┴──────┴────────┤│ │備考 │ │├─┼───┼────┬───┬───┬──────┬─┬─────┬──────┬────────┤│9 │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09-9 │建│11 │6分之1 │ ││ ├───┼────┴───┴───┴──────┴─┴─────┴──────┴────────┤│ │備考 │ │├─┼───┼────┬───┬───┬──────┬─┬─────┬──────┬────────┤│10│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10-2 │建│34 │6分之1 │ ││ ├───┼────┴───┴───┴──────┴─┴─────┴──────┴────────┤│ │備考 │ │├─┼───┼────┬───┬───┬──────┬─┬─────┬──────┬────────┤│1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10-3 │建│15 │6分之1 │ ││ ├───┼────┴───┴───┴──────┴─┴─────┴──────┴────────┤│ │備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