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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代 理 人 塗文芳相 對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1年1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1年1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百分之4.7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00元及於②102年9月17日與聲請人簽定綜合融資契約,約定自102年9月18日起債務人可於總金額300,000,000元整或等值美金或其他外幣範圍內循環動用,並分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茲因債務人於103年10月13日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故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52,053,36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綜合性融資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本院裁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相對人於104年2月17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惟抗辯相對人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於104年2月13日經本院准予延長緊急處分90日等語。

㈠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

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㈡另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公司法

第28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僅係限制重整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是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裁定,自不在該緊急處分限制之列,附此敘明。

㈢綜合上述二項所述,本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217 │建│147.35 │全部 │├─┼───┼────┼───┼───┼──────┼─┼─────┼──────┤│2 │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220 │建│15.61 │全部 │├─┼───┼────┼───┼───┼──────┼─┼─────┼──────┤│3 │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221 │建│1141.75 │全部 │├─┼───┼────┼───┼───┼──────┼─┼─────┼──────┤│4 │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222 │建│3002.62 │全部 │├─┼───┼────┼───┼───┼──────┼─┼─────┼──────┤│5 │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223 │建│2500.50 │全部 │├─┼───┼────┼───┼───┼──────┼─┼─────┼──────┤│6 │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224 │建│2609.94 │全部 │├─┼───┼────┼───┼───┼──────┼─┼─────┼──────┤│7 │臺中 │潭子區 │僑忠 │ │391 │建│264.10 │全部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367 │臺中市潭子區僑│001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119.56 │ │全部 ││ │ │忠段224、225地│造、鋼骨造 │合計119.56 │ │ ││ │ │號 │ │ │ │ ││ │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中│ │ │ │ ││ │ │山路2段75之1號│ │ │ │ │├─┴──┴───────┴────────┴──────┴─────┴────┤│共同使用部分: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