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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拍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 請 人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華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代 理 人 黃維倫律師相 對 人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運送之TCLU0000000、OOLU0000000、OOLU0000

000、TGHU0000000、TCNU0000000、TCNU0000000、OOLU0000000、TCNU0000000號貨櫃內之貨物,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海商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運送如主文所示貨櫃內之塑膠盒貨物一批(下稱系爭貨物)共8個貨櫃,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已陸續交付到聲請人委託負責櫃場業務之中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櫃公司)之台中貨櫃碼頭(位於台中市○○區○○○○路○○號)存放,預定以海運方式運送至日本,有相對人洽訂運送之往來電郵可證。惟相對人遲遲未能將系爭8個貨櫃貨物辦理出口,亦未辦理退運提貨,更未付清該貨物延遲出口或提貨所生之相關費用合計約新台幣2,952,919元,經聲請人詢問原定之受貨人Kohnan Shoji Co., Ltd(下稱Kohnan公司),該公司回覆稱其已通知相對人取消訂單,此有Kohnan公司電郵可證,聲請人亦積極聯繫相對人,並於104年7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請相對人提領貨物及清償積欠之費用,惟無論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或營業處所地址,均因遷移不明或招領逾期而遭郵局退件處理,相對人迄今仍未提領貨物,亦未清償所欠費用,故相對人確有怠於提領貨物之情事。另系爭貨物據Kohnan公司採購時之訂單,其價格為美金83705.03,依104年12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2.86元計算,僅折合約新台幣2,750,547元,,顯見系爭貨物價值已不足抵償上開積欠費用,為此依法聲請拍賣系爭貨物,並提出計算表、相對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之往來電郵、中櫃公司之貨櫃場租價目表、Kohnan公司之電郵、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001165號存證信函、Kohnan公司採購系爭貨物之訂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之主張,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裁判案由:拍賣貨物
裁判日期: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