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聲字第 1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87號聲 請 人 魏福輝聲 請 人 魏隆城相 對 人 張阿有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第一審以相對人及易大為為被告,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判決備位聲明勝訴,並駁回先位之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47,976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依第一審判決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及易大為共同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323,988元(計算式:647,976/2=323,988),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