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孫曉鳳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