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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文洪關 係 人 林耕州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辭任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林耕州會計師為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 145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文洪前經本院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選任為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管理人,惟聲請人現因雙眼罹患眼疾產生病變,二眼視力僅剩0.05,視覺距離甚短,無法閱讀文件,業經判定為眼睛部位失能,為免因聲請人眼疾損及失蹤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權益之虞,依家事事件法第 145條第 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聲請人辭任本件財產管理人,並另行選任適合人選擔任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1年3月23日以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管理人,惟聲請人因健康因素無法繼續擔任本件財產管理人職務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有視覺障礙,足認聲請人有不能繼續擔任財產管理人之正當理由,應許可其辭任財產管理人職務而另行改任。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財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林耕州會計師擔任本件財產管理人,有該會104年3月23日中市會字第104086號函暨所附該會計師相關資料表附卷可稽。林耕州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財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財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耕州會計師(男、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4樓11室)擔任失蹤人葉坤旺之財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改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裁判案由:辭任財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