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鑫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栢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鑫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栢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