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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廖述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