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鳥越俊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歐姆龍雷射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帳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