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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李璟岳

劉惠利律師複代理人 吳婉莉

羅春怡被 告 陳漢鍾

黃金靜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追加被告 黃靜宜

黃山育黃金江華黃金江福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輝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

3 月2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