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李榮洲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李榮洲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