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 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李榮洲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開規定於請求之基礎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礙;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第2 、3 項原為「㈡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3 年11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77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214,32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備位聲明第1項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5頁正、反面);嗣於104年4月9日以民事追加暨準備㈠狀,補正備位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30,0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追加備位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見本院卷㈠第81頁正反面)。嗣再於104年7月14日以民事追加暨準備㈡狀將先位聲明第
2、3項變更為「被告應自103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47,7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1,239,14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將備位聲明第1項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61,12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289頁正面)。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變更、追加,均係基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補正、擴張先、備位聲明之金額,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貳、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違法解雇,致使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關係非明確及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侵害之危險,並得依確認兩造勞動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先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先位聲明部分:㈠被告於103 年10月31日所為解雇係屬違法,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兩造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
⒈原告於93年6 月8 日起任職於被告,於被告公司大里所擔任
文書工作,於95年間升職為外務人員,因表現良好,於100年5 月間再升職並調派至中東所擔任主任,主管人員、車輛、配送貨之調派工作,更負有招攬中東所業務之責,每月月薪為48,000元至51,000元間,每週工作六日,每日上班時間為下午2 時至凌晨0 時,然原告通常上午7 時至9 時抵達站所,凌晨0 時左右方下班。原告為維持公司營運,不僅盡責完成主任職務工作內容,更遞補因員額不足、人力短缺之司機工作,開運貨車至全省各處配送貨物。詎料於103 年10月31日,被告忽派一專員至中東站口頭告知站所所長「將有人接任原告之主任職務,原告工作至今日為止」等語,所長再轉答原告不用再來上班;同年11月4 日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年11月18日調解過程中,原告方知被告係以原告將現金客戶帳款改以月結帳戶方式,涉嫌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將原告予以懲戒性解雇。
⒉又被告以原告違反「嘉大司財處字第001 號」函文所載之工
作規則,該函文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更無公開揭示,應不具有拘束力,被告不得以此函文作為解僱原告之理由。蓋因「嘉大司財處字第001 號」函文所載之工作規則,所規範者乃係與勞工之工作權存在與否具有高度相關,即關於懲戒、解僱等事項,然被告並未將該函文送主管機關核備、更未公告周知,亦無製作工作規則之紙本或手冊等以文書方式發送予員工,該規則自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而不具有拘束力。況其公開揭示之程度顯與所規範之內容不符比例,將有使員工人人自危,不知何時何地可能因違反該規則而遭解聘之危險,如此攸關員工工作權存否之重要規定,竟未送核備、更未加以公開,被告自不得以之作為解僱原告之理由。被告於解僱時並未告知原告其解僱之理由,其解僱為不合法而不生效力。退步言之,被告亦不得事後增加或變更其所謂解僱原告之事由,更不得於訴訟上變更再加以主張,是以被告之解僱並不合法。
⒊縱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某情況為「情節重大者,雇主得
予以解僱」,惟其認定亦非雇主之裁量權,而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依客觀情事判認之,適用此項規定,應衡量雇主損失利益與勞工違規行為間有無合於重大失衡之比例,非因勞工具有違失情事,即認屬情節重大。而在各種懲戒手段中,以懲戒解雇終止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關係,所導致之後果最為嚴重;在行使懲戒解雇之處分時,因涉及勞工既有的工作將行喪失之問題,當屬憲法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因此在可期待雇主之範圍內,捨解雇而採用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之措施,應係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之價值判斷。換言之,解雇為雇主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之手段,即「解雇之最後手段性」,見被告所稱解僱原告之事由為「103 年8 月份起將現金客戶帳款改以月結帳戶方式」,惟仍應依據具體情況客觀判斷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
1 項第4 款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⒋被告僅以月結帳戶收款數額作為每月業績計算方式,且要求
每月業績應較上月增加百分之10,在被告公司未增加人力,原告需兼載送貨物司機,又需負責遮覽業壓力下,103 年8月間,將現客戶所收帳款收集,改採月結帳之方式,統以便宜處理,希冀增加中東所業績,其動機僅為爭取業績及效率,原告所為僅係為整體站所業績而非個人利益;且對被告整體而言,並無經濟上及管理上損失可言。原告上開行為為初次、一次性者,然被告卻未給予原告改過自新之機會,更未顧及原告於被告長年投入之心血,即逕以最終極、無法避免之手段解僱原告,致使原告生活頓失依據,其解僱與原告之行為在程度上與比例上顯不相當,被告之懲處顯係流於恣意,更違反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其解僱自不生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兩造勞動關係應繼續存在。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休假日及特休假日加班工資,共計1,239,147元:
⒈依被告所陳報之原告每月薪資明細表計算,原告之日平均工
資應為1,590 元【103 年5 月至103 年10月之薪資,計算式:(52,010+51,981+51,992+53,05 6+41,800+41,800)÷(
31 +30+31+31+30+31)=1,590 元】、月平均工資為47,700元【計算式:1,590 ×30=47,700】,而每小時平均工資應為199 元【計算式:1,590 ÷8 =199 】。原告每週工作六天,每天上班時間為下午2 時至12時,故每天上班至少10小時,超過法定8小時之限制,被告應給付原告每日延長工時2小時之加班工資,故自98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按每周6日,每日延長工時2小時之加班工資共計為825,770元【計算式:199元×2×6日×52週×5年×1.33=825,770】。
⒉原告按照被告之指示於約定上下班時間外另有加班之情形,
諸如跑專車、拜訪客戶、開會等,依原告之配偶即證人蕭惟心依據原告實際上班及下班時間紀錄(即原證4 表格)所示,原告超過10小時之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之時數共計789.3小時,自98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10月31日,被告應給付該加班工資260,737元【計算式:199元×789.3小時×1.66=260,737元】。
⒊自98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10月31日間,原告按勞基法第37
條應休卻未休之假日共有81天(如原證5 之98年至103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工日曆表及104 年4 月9 日民事追加暨準備㈠狀第6 至9 頁所示);而原告於103 年應享有之特休假日共計為15日,因被告違法解僱而無從休假,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休假與特別休假日之加班工資共計為152,640 元【計算式:1,590 元×(81+15 )=152,640 】。
㈢綜上,爰依民法第487 條、第235 條、第234 條,勞基法第
24條、第30條、第36條到第39條請求被告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7,700元薪資及利息,並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休假日及特休假日加班工資共1,239,147元及利息。
二、備位聲明部分:倘認兩造勞動關係不存在,被告除給付上開工作日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外,被告應再給付原告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1,561,122 元:
㈠預告工資47,700元:被告於103 年10月31日違法解僱原告,
原告於103 年11月18日勞資協調會議時,即以口頭向被告表明如被告不願恢復雙方僱傭關係,則應以「資遣方式」辦理,即以此向被告以附條件方式之終止勞動關係之意思表示。倘被告不願回復雙方勞動關係,原告之先位聲明倘無理由,則原告既已表明終止之意思表示,並備位主張終止勞動關係,則被告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16、18條之規定給付預告工資予原告。原告之年資為3年以上,故被告應給付原告30日之預告工資,共計為47,700元。
㈡資遣費274,275 元:被告以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
6 款為由,終止兩造勞動關係,原告自得依據同法第14條第
4 項及第1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查原告於94年7月1 日轉換退休金制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故其舊制工作年資為1 年23日,換算基數為1 又1/12,新制工作年資為8 年4 月,換算基數為4 又2/3 ,故被告應給付之資遣費應為274,275 元。
㈢縱兩造間勞動關係因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
6 款之規定終止,然並不影響被告應依法給付加班工資之義務,故被告仍給付原告延長工時2 小時之加班工資825,770元、超過10小時之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260,737 元、休假日81日及特休假日15日之加班工資152,640 元等共計1,239,14
7 元之短缺工資。
三、並聲明:㈠先位聲明⒈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關係存在。
⒉被告應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5 日給付原告47,7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1,239,147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61,12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一、原告因有下列行為,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被告不論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或依公司規則第20條第16款、同條第18款、第68條第5 款、同條第12款及第61條第2 項第4 款,被告均得將原告解職,故原告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無理由:
㈠被告就站所帳款之處理曾規定:「①當日(D 日)所收帳款
(應收帳款、發送現收、到付現收、代收貨款),一律需於
D 日繳回會計主任,若會計主任已下班,則繳交營業所指定之業務主任,併同相關報表投入金庫中…③未於收款當日繳交者,經查獲相關罰則如下:…⑶逾D +6 日未繳款者,記二大過免職。④侵佔公款有具體事證者,公司除依工作規則第20條第16項逕予免職外,並追訴其業務侵占相關法律責任。」有被告102 年2 月5 日之函文可證,足見被告極為重視站所帳款之處理問題。原告身為被告中東所之發送主任,不僅未以身作則,恪遵上開規定,反而為下列行為:⒈原告將其於103 年8 月間所收受之散客業績,登錄於其所虛列「梁宸瑋」及「黃福財」二位月結客戶名下,偽造招攬業積,然後於同年9 月30日才將款項繳回公司;⒉原告於103 年9 月間,將其所收到之散客業績,登錄於其所虛列「董芷芸」、「蔡英國」、「賴湘君」、「蔡婉儒」4 位月結客戶名下,再以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方式,將實際上已收取之款項100,359 元,列為「月結應收運費」,偽造招攬業績。⒊原告於103 年10月7 日前所收到之散客業績,登錄於其所虛列「台遠國際」一位月結客戶名下,偽造招攬業績;但「台遠國際」早在99年間即已解散或為廢止登記,怎可能還會有「台遠國際」此一月結客戶存在?連同10月7 日以前原告所收取「台遠國際」之25,060元,合計為125,419元,被告乃於103 年10月8 日檢核原告負責站所之各項收款入金作業,發現該所「發送現收」之運費與發票開立有異常之筆數繁多,始發現上情,原告於被告約談後,始於103 年11月4 日將所有款項繳清。基此,原告挪用被告款項或訛詐被告業績獎金之不法意圖,依恃其主管職權,製造不實業務文書,命令下屬集體違反公司規定,被告於103 年10月3 日以人字第00000000號獎勵、懲戒通知單,依嘉大司財字第001號函文規範,認原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將原告解職。
㈡原告亦有訛詐招攬獎金之情事:
被告為激勵各站所拓展業務,曾制訂「營業所招攬獎金實施辦法」,該辦法對於站所招攬之新客戶,若往後3 個月內的任何單月之發送業績達3,000 元以上者,會發給該月新客戶發送業績5%之招攬獎金,且營業所主管是不得列為開發人員,由證人賴彥廷、陳德瑋、鄭民宗之證詞即可證明,中東所的招攬獎金確實由原告負責造冊及發放,且另依證人陳德偉、鄭民宗之證詞,可知原告確有假借其他職員名義充為開發人員。原告對於明知並非招攬之新客戶業績,竟以虛設人頭之方式,將所收取之發送現收運費冒充為新招攬之業績列報,並假借不知情之其他職員名義充作開發人員,列報招攬獎金,嗣並將大部分招攬獎金據為己有,自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據被告「路線營業所主管營業獎金獎勵辦法」,各營業所「每月」之業績達預定標準,各營業所主管不僅可依職別、級數領取營業獎金,各營業所「級數」會提升,而考核各營業所之業績,主要根據之一即為各營業所「每月」所開立發票之數額;然原告以虛列「月結客戶」偽造業績之手法,就其虛列部分仍需開立發票,事實上虛列之月結客戶,業績實際上係來自於其他散客收入,而原告就上開散客,先前收款時業已開立發票,其再虛列「月結客戶」製造假業績,因而需重複開立發票,亦使被告蒙受損失。原告以虛列「月結客戶」之方式,遞延申報個月實際業績,操控每月「日平均發費成長達成率」,以增加其依「路線營業所主管營業獎金獎勵辦法」計算之積分,此手法確實有利於其個人「級數」及薪資之提升。原告任職之中東站所發送現收之運費與發票開立異常筆數繁多,被告為調查相關緣由,需將案發前之客戶資料及案發時之帳務資料相勾稽,並逐筆檢視發票明細與發送現收明細,異常費時,若每個站所都需要如此查核,以被告站所之數目,被告將需要配置數倍於現行稽核員之人力,徒增被告營運之成本及管理之困擾。
㈢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92號裁判意旨,被告之相關函
文、規定,不管是否經過公告,只要其內容實質上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仍屬有效;且函文及工作規則、辦法等,被告均已公告在公司內部網路系統,各員工均得進入觀看。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無理由:㈠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裁判意旨,勞工請求延
長工作時間之工資,須雇主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且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時,始得為之。縱勞工有延後下班之事實,仍需舉證證明其延後下班係因工作上之需要,方能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68號判決意旨,勞工若未依循公司規定為加班之申請,即難認可其加班費之請求。勞工縱有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有停留在公司之事實,並不代表其逾時停留在公司之時間是在處理與職務有關之工作,更不代表係出於公司之要求。另依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裁判意旨,亦認為勞工打卡離開公司之時間不能逕認為即係加班之時間,且未依公司加班申請程序加班者,亦不得主張請領加班費。本件被告否認原告有延長工時加班之情形,依原告起訴狀附之原證四所載有關加班事由,顯非合理之加班情況,例如:拜訪客戶、下班超過12點等均列入其中,誠屬匪夷所思;退步言之,依被告公司規定,工作期間每日均有一個小時之用餐時間,原告於計算其加班時數時,竟未扣除上述用餐時間,亦有違誤。
㈡況被告自97年12月1 日更進一步規定:欲申報加班需屬從事
必要且急迫性工作為限,並事先向主管提出申請;且經核准加班後,亦係以事後一個月補休為原則,如補休確有困難,才可請領加班費。未事先申請或未先經主管核准即擅自加班者,將不支給加班費,此有被告97年12月1日大貨司人字第960號函在案可稽。原告於任職被告期間,對於被告有關加班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予准許之規定知之甚詳,則其未循公司所定程序,縱有延後下班之事實,亦難認為原告係因有加班之必要即有加班之事實,而得請領加班費。蓋若依原告所述,其每日均需加班達數小時以上,被告當會對原告之工作內容及效率重新審視,並評估是否將原告調派其它工作或將部分工作分派他人執行,此不僅有助於提昇原告之工作效率,減少錯誤,更可適度管控被告公司之營運成本。否則,不問受僱人於正常時間之工作效率或生產力,受僱人無須僱用人之同意,自行加班,即得逕向僱用人請求支給加班費,無異放任原告得以慢慢工作之方式,變相要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殊非勞動基準法立法之本旨。
㈢原告主張其加班未受領加班費之期間,迄至103 年10月遭被
告解雇,已逾三年,原告若確有加班事實,卻未獲被告支給加班費,於隔月領取薪資明細表時即可知悉,衡情,理應立即反應並查明其中原委,補行申報加班程序或申請補發加班費,焉有多年後遲至離職後方主張有加班事實而未經被告給付加班費之情?然其於長達3 年之時間,就本件所主張之加班費,均未依規定辦理申請事宜,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之意旨,自不得再行主張有加班情事而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本件縱原告有延長工時情況,原告各該月實際所領取之薪資,仍高於法定基本工資及加計例休假、備勤及延時工資之總額,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4號判決意旨,原告亦無由請求被告再給付原告加班費。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休假日之加班工資,及給付特休假日之加班工資,均無理由:
⒈原告就其所稱各該未休之休假日,亦有上班應提出相關事證
,且應證明已與被告就上開加班事實有同意原告加班之合意。
⒉依據特別休假權之規範目的,應係鼓勵勞工休特別休假,而
非鼓勵勞工不休特別休假以向雇主換取工資,故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79年9 月15日曾以台勞動二字第21827 號函釋:「…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假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該函釋意見可兼顧特別休假之規範目的及勞工休假權益之保障,殊堪採認。從而,依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之意旨,勞工必須舉證其未休特別休假係因雇主生產需要所致,方得請求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本件原告對此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自無從主張此項請求。況且,被告於98年2 月23日以大貨司人字第169 號函通知其各處、部、中心、室、課、會、轉運中心、營業所、物流中心,並請受文之各單位週知全體同仁,該函說明三謂:「三、九十八年度起,特別休假實施辦法再修訂後完整內容如下:㈠全體員工應於當年度年底前,休完當年度特別休假。年度結束特別休假如未休完,一律不折發不休假工資。…」。被告既然已發函揭示自98年度起特別休假如未休完一律不折發不休假工資之處理原則,勞委會又有上開函釋,原告自應遵行,以落實特別休假制度之立法美意。而原告又未舉證證明是因被告業務上需要而無法休完特別休假,則其請求被告發給特別休假之工資,即屬無據。
四、就備位聲明部分:原告請求短缺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就請求短缺工資部分,被告之答辯理由同前所述。就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因本件被告係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即原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將原告解雇,詳如前述。故本件被告依法並毋庸支給原告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五、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之宣告。
叁、本件經與兩造整理不爭執、爭執事項,結果如下(見本院卷㈡第193至194頁):
一、本件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93年6月8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
㈡被告公司於每月五日給付前月薪資。原告之日平均工資為1,590 元,月平均工資為47,700元,平均時薪為199 元。
㈢被告公司於103 年10月31日,中東所所長賴彥廷曾以口頭告知原告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㈣雙方於103年11月18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二、本件爭執事項(先位聲明部分)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勞動關係存在,是否有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10月31日之所為之解僱係屬違法,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勞動關係應繼續存在,原告之主張應屬有理)(被告抗辯:兩造間的勞動關係業經被告合法終止,被告除以上開口頭告知外,並以被證23獎勵、懲戒通知單通知原告)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短缺工資等共1,239,147 元,是否有
理由?(原告主張: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30、36、37、38、39條及84之1 條之規定,被告公司及原告之工作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非所謂責任制者),被告仍應依法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休假日及特休假日加班工資,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被告抗辯:因原告未依公司規定先報准加班,且兩造並無延長工時的合意,原告也無法證明有延長工時及假日加班的事實,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未休完之特休的原因可歸責於被告公司,至於週六工作超過84工時部分均已依法給付加班費,此由原告薪資明細均列有加班費即可證明,原告請求無理由)
三、本件爭執事項(備位聲明部分)㈠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47,700元,是否有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由?㈢縱兩造間勞動關係因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
6 款之規定終止,然並不影響被告應依法給付加班工資之義務,故被告仍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2 小時之加班工資825,77
0 元、超過十小時之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260,737 元、休假日81日及特休假日15日之加班工資152,640元,共計1,239,147元之短缺工資,原告備位聲明請求原告給付0000000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甲、先位聲明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堪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否尚非明確,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不安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揆諸前揭法文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洵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勞動關係存在,是否有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執被告公司公告之「嘉大司財處字第001號」函文,於103 年10月31日對原告所為解雇係違法,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兩造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等語,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於103 年8 月間,將其收受之散客業績,假以「梁宸瑋
」及「黃福財」名義,虛列登錄為月結客戶而偽造招攬業積,後於同年9 月30日始將款項繳回公司;又其於103 年9 月間,將其所收到之散客業績,假以「董芷芸」、「蔡英國」、「賴湘君」、「蔡婉儒」之名義,將四位虛列登錄為月結客戶,列為「月結應收運費」,偽造成當月招攬業績;另於
103 年10月7 日前所收到之散客業績,以「台遠國際」名義虛列為月結客戶(按:台遠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於99年6 月21日廢止登記;台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99年8 月26日解散登記),而偽造不實招攬業績,上開款項共計125,419 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提出虛列月結客戶資料明細表、台遠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台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48 至165 頁,即被證10至13),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並自陳已在與被告公司人員約談後即將款項125,000 元繳回被告(見本院卷㈠第82頁正、反面),且依據證人即被告員工鄭民宗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問:是否為你所寫這份報告書上提及李榮洲提供客戶編號交代你從現收中扣除5000元,直接轉入他所提供的月結客戶編號,詳細情形為何?)這是我寫的。當時原告告訴我在每天現收的款項提撥五千元出來轉到原告提供給我的客戶編號為月結客戶。那時候我有跟原告說現金客戶馬上會開發票,如果轉為月結到時候發票會有差異,不會通過,原告叫我這樣做,有事情他會負責。…。」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頁反面至18頁),核與上開原告虛列月結客戶,並製作不實登載紀錄等情節,相互吻合,應堪認為真實。益證原告確實以虛列月結客戶之手法,製作不實業績,並遲延將當日帳款繳回公司會計。
㈡被告制訂「營業所招攬獎金實施辦法」(見本院卷㈠第49頁
),對於站所所招攬之新客戶,三個月內任何單月之發送業績達3,000 元以上者,會發給該月新客戶發送業績5 %之招攬獎金,但營業所主管不得列為開發人員;另亦制訂「路線營業所主管營業獎金獎勵辦法」(見本院卷㈠第169 至174頁),各營業所每月之業績達預定標準者,各營業所主管不僅可依職別、級數領取營業獎金,各營業所之「級數」、獎金基數均會提升,換言之,考核各營業所之業績主要根據各營業所每月開立之發票數額。而依據證人即前中東所所長賴彥廷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伊任職中東所所長時,招攬獎金是由總公司造冊,由當時任主任之原告負責發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頁);證人鄭民宗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稱:
「(問:你個人是否曾領取招攬獎金?是誰將招攬獎金發給你的?他發招攬獎金給你時是怎麼說的?)有,有時候原告會拿紅包給我,裡面有幾百元,原告說這是我的招攬獎金。」、「(問:請提示被證18〈本院卷㈠第180 至182 頁並告以要旨〉)你領取的招攬獎金是否如上面記載,上面是否都是你簽名?)7 月的不是我簽的,有無領到400 元我忘了,
8 月不是我簽的,我不記得有無領到300 元,9 月也不是我簽名的,當時原告有拿紅包裝幾百元,是不是這個數字我忘了。」、「(問:你有無從事招攬業務的工作?)沒有,我的工作沒有業績壓力,我是負責收貨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頁反面至18頁);證人陳德瑋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問:是誰將招攬獎金發給你的?他發招攬獎金給你時是怎麼說的?)招攬獎金是原告發給我的。原告說是他招攬客戶的獎金,說我們很辛苦,獎勵我們的。」、「(問:被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㈠第184頁〉這是什麼人寫的?)是我寫的。」、「(問:請提示被證十八〈見本院卷第180-182頁〉,這上面陳德瑋的簽名是什麼人寫的?)上面都不是我簽名的。103年7月我只領到200元,8月我只領到200元,9月我只領到300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頁反面)。基此,證人陳德瑋、鄭民宗未有招攬業績行為,原告卻發放其等招攬獎金,原告亦明知自己為中東所主管,依上開辦法無法列為開發人員,卻以證人陳德瑋、鄭民宗等人名義虛報招攬獎金,並自己亦同領取招攬獎金。
㈢按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稱「情節重大」係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標準,解釋上應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僱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為斷,故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因素(參照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另按被告公司工作規則(核備文號:90府勞資第117204號,見本院卷㈠第123 至13
5 頁)第20條第16、18款規定: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侵佔公款有具體事證者;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同規則第68條第5 款、第12款規定:員工有下列其事之一經查屬實者,得予以記大過或降調:「偽造不實工作記錄;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且據證人即中東所所長賴彥廷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提示本院卷第49頁並告以要旨〉,此招攬獎金實施辦法於何時公告?你有拿過招攬獎金嗎?你所領取之獎金之客戶都是你親自招攬的嗎?你如何開發客戶?自己一人或與原告等人一起?該客戶係指月結帳客戶或包含現金帳客戶?)我有看過這份公告,在很久之前。我擔任主任時有拿過招攬獎金,招攬獎金有司機、辦事員、所長、主任招攬四種,所長招攬所長沒有獎金,公司規定只有副主任以下才有獎金。我開發客戶有的在網路上搜尋,或藉由客戶介紹。新招攬客戶如果公司給予客戶代碼,才會有算招攬獎金。散戶就不算招攬獎金。客戶來公司申請客戶代碼,或是客戶是長期配合的,公司才會給客戶代碼。」、「(問:被告公司之獎金項目有何?站所所長、發送主任、司機、一般職員所可以獲取之獎金分別有何?分別如何計算?)所站長是業績達成獎金,發送主任是營業獎金,司機、一般職員是招攬獎金。業績達成獎金就是所站長達成總公司訂定的業績目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頁正面、11頁反面),基此,本件原告身為中東所主任,就被告公司之客戶分別有散戶客戶、月結客戶,各為不同作業處理,且業績獎金亦有不同,而身為主管不得列為開發人員、領取業績獎金一情,對於上開公司辦法理應知悉甚詳,原告上揭數行為,雖為初犯,惟被告對於公司帳款如未於當日繳交,有不同懲處,即⒈二日內未繳款者,初犯記申誡一次、再犯小過一次、三犯轉調裝卸員;⒉三至六日未繳款者,初犯記大過一次、再犯二支大過免職;⒊於六日未繳款者,計二支帶過免職;另侵佔公款具體事證者,公司除依工作規則第20條第16款逕予免職外,並追訴其業務侵佔相關法律責任,此有被告102年2月5日嘉大司財處字第001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7至48頁)。顯見被告對於違反收款財物程序者相當重視,除在工作規則規範外,復以嘉大司財字第001號函文公告,違者有不同層級懲處,並非一律嚴懲免職;本件原告有前揭所載經收款項超過6日未繳回,虛列月結客戶,製造不實業務文書,假借不之情下屬名義,列報招攬獎金,據為已有,如上所述,故被告於103年10月3日以人字第00000000號獎勵、懲戒通知單,依嘉大司財字第001號函文規範(見本院卷㈠第303頁),認原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將原告計二大過並予以解職,於法有據。
㈣至原告陳稱:伊沒有收到被告知103 年10月3 日以人字第00
000000號獎勵、懲戒通知單,故被告解僱不合法云云;惟據證人即前中東所所長賴彥廷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問:有關原告免職乙事,是何人通知原告的?)當時是區長告訴我,我再告訴原告隔日免職。因為有關金錢上的問題公司免職,當時公司也有派專員潘澤源告知原告。免職通知單沒有另外公告,只有在公司內部系統看得到,每個人都可以看得到。」、「(問:〈法官提示本院卷㈠第303 頁被證23並告以要旨〉是否曾將這份通知單列印給原告?)有,是我印的,並由我交給原告。當時沒有經過原告簽收。」、「〈提示本院卷㈠第303 頁並告以要旨〉你交給原告的同時,有無其他人在場?)只有區部潘澤源專員在場。」、「(問:當天如何跟原告說的?)我告訴原告公司給予盜用公款罪,予以免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頁反面);證人陳德瑋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我有看過,是在公司內網上看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頁);證人江灝軒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我有看過,不會列印,可以在電腦400 系統上看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1 頁反面),並有103 年10月3 日以人字第00000000號獎勵、懲戒通知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303頁),堪認被告在電腦網站有公告上開03年10月3 日以人字第00000000號獎勵、懲戒通知單,並透過證人賴彥廷執行被告解雇原告之程序,是原告上開陳述,要難採信。
㈤綜此,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關係存在
及被告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給付原告47,7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均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加班費等共計1,239,147 元,是否有理由?㈠自98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10月31日止之加班費:
⒈按勞動契約,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又雇主僱用勞工人數
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資、獎懲、資遣、離職、退休、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基法第2 條第6 款及第70條第2 、6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所謂工作規則,性質上應認為係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因勞工明示或默示而成為勞動契約之內容,且勞基法之訂立,旨在就此等涉及勞雇權義關係之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之限制,若勞雇雙方於勞雇關係存續中,另經達成合意之勞動條件,不違背勞基法第1 條第2 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之規定,且對勞工係屬有利者,即無違法可言,且應認已屬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而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是被告公司之工作規則自屬有效。又按民法上僱傭契約為雙務契約,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雙方約定,由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為要件,而所謂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提供勞務,自應依僱傭契約之性質而定,除非一些特殊性質之工作,一般情形而言,受僱人所提供之勞務應於正常上班時間為之,是受僱人如有於正常上班時間無法完成工作,須再延長工時,自須與僱用人另行約定,由受僱人加班,僱用人再予支給加班費,否則,不問受僱人於正常時間之工作效率或生產力,受僱人無須僱用人之同意,自行加班,即得逕向僱用人請求支給加班費,不惟與民法上僱傭契約之本旨相背,亦有違勞基法之上開規定。因而雇主為管理需要,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予准許,於法並無不合。倘若雇主並無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勞工自行逾時停留於公司內部,或未依雇主規定之程序申請加班,因雇主無法管控勞工是否確為職務之需而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勞工自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易字第68號判決意旨)。
⒉查,依據被告之公司工作規則第32條規定:「本公司若有調
整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經工會或員工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應公告周知」,又被告於97年12月1 日大貨司人字第960號函示:「主旨:即日起加班費從嚴管控。說明:㈠全球經濟已呈不景氣,公司業績連帶受影響,因此需嚴加控制經濟成本;㈡即日起,欲申報加班需屬從事必要且急迫之工作為限,並事先向部主管提出申請;㈢申請加班請進入400B系統登錄,登錄操作如附件一;㈣經核准加班後,以嗣後一個月內補休為原則,如果補休確實有困難,方可於勤怠上做加班;㈤未事先申請或未先經主管核准即擅自加班者,將不支給加班費。」(見本院卷㈠第67頁之上揭函文),準此,被告之員工若加班有一定程序,需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核准,且屬必要性及急迫性之工作為限甚明。而本件原告主張其自98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有如附表所示之加班時數(即本院依據原告提出之原證4彙整),被告迄今均未給付加班費,並提出原告自行製作之原證4原告當日工時超過10小時之時數計算表(見本院卷㈠第21至25頁)及證人即原告之配偶蕭惟心當庭提出之自臉書下載列印之相片(見本院卷㈡第71至108頁)等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上揭計算表等均非為被告之正式加班申請書(表格),至多僅能證明原告與其配偶蕭惟心間之通聯紀錄或被告有逾時停留公司內部之行為,尚無法據以認定原告已依被告上揭規定提出加班申請並經核准,且附表所載之加班事由,僅記載拜訪客戶、下班超過12點、學生專案…,亦無法證明有其必要及急迫性。
⒊另稽以證人賴彥廷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公司不會要求
加班,是採責任制,每個員工都是採責任制。原告任職期間,沒有向伊申請加班。如果站所員工要請領加班費,要跟所站長進行申請加班,登錄於公司系統陳報到區長核准後才能發給加班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 頁反面、12頁正面);上開證述內容核與被告公司之上開申請加班程序相同,應堪被告公司員工確實如有加班,則需依照上開程序,始得以申請加班費。而本件原告於任職公司期間,對於被告公司加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核准後始予准許之規定,應知悉甚詳,其卻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出申請,尚難逕認其有加班之事實;又縱如原告主張有加班之事實而未受領加班費,則其於隔月領取薪資明細表時,即可知悉,衡情,理應查明並補向公司提出補發加班費之申請,豈會迄至今日始提出申請?再者,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確有加班,及有其必要、急迫性之事實,就此段期間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尚屬無據。
㈡自98年11月1 日起起至103 年10月31日止,休假及特別休假之加班費:
⒈按勞基法第38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則規定,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據此,可知特別休假雇主加倍發給工資,須以該休假日工作係出於雇主之需求要求勞工加班為要件。若勞工並未表示欲休特別休假,雇主自無從表示同意,縱因而導致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亦無從遽認係屬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是以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釋參照)。是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休假工資,即應就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
⒉本件原告主張自98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10月31日止,共有
81日休假、15日特別休假(見本院卷㈠第26至28頁之原證5),被告均未給予特別休假,被告應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被告固不否認原告依其年資,上揭期間共有81日休假日及15日特別休假,而據證人即前中東所所長賴彥廷證稱:伊有請過特別休假,如果沒有休特別休假,公司會在隔年1 月或
2 月會公告,請員工將前年的特休休畢,如果沒有休畢視為放棄。原告如果要請休假要寫假單核准。原告沒有向伊請休特別休假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 頁反面、10頁正面、12頁正面);證人陳德瑋於本院言詞辯論證稱:伊有請過特休,10
3 年的沒有休畢,當作放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頁反面);證人鄭民宗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伊有特休,103年度特休日數忘記了,沒有休畢的特休就算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再審酌特別休假權之規範目的,應係鼓勵勞工休特別休假,而非鼓勵勞工不休特別休假以向雇主換取工資,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79年9月15日曾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釋,堪認特別休假之規範目的及勞工休假權益之保障;及參諸卷附之被告於98年2月23日以大貨司人字第169號函通知其各處、部、中心、室、課、會、轉運中心、營業所、物流中心,並請受文之各單位週知全體同仁,該函說明三謂:「三、九十八年度起,特別休假實施辦法再修訂後完整內容如下:㈠全體員工應於當年度年底前,休完當年度特別休假。年度結束特別休假如未休完,一律不折發不休假工資。…」(見本院卷㈠第76頁被證九),顯見被告自98年度起特別休假如未休完一律不折發不休假工資之處理原則,以落實特別休假制度之立法美意。依據證人前中東所所長賴彥廷上開證詞,原告既未請特別休假,復未就其是否曾向被告請求特別休假一事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復無法證明其因可歸責於被告之故而未於年度內休畢特別休假,其主張被告應給付特別休假之未休工資,並非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30、36、37、38 、3
9 條及84之1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休假日及特休假日加班工資,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乙、備位聲明部分: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47,700元及資遣費274,27
5 元,是否有理由?㈠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
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基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另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一般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依勞基法第11條至18條規定,計有單方片面終止及合意終止二種。倘由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之規定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須經預告並須發給資遣費;倘雇主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單方終止契約者,不須預告亦不須發給資遣費;如勞工依同法第14條規定單方終止契約者,不須預告並可請求資遣費;如勞工依同法第15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則須預告,但不得請求資遣費。如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無論是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勞工同意雇主所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而合意終止之情形,除雙方協議給付資遣費,否則勞工並無資遣費之請求權。
㈡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既因被告於103 年10月31日
解雇而合法終止,已如前述,則原告並非遭被告資遣,且兩造亦未另外協議給付資遣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云云,要屬無據。
二、至原告備位聲明另請求,縱兩造間勞動關係因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6 款之規定終止,然並不影響被告應依法給付加班工資之義務,故被告仍應給付原告延長工時二小時之加班工資825,770 元、超過十小時之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250,737 元、休假日81日及特休假日15日之加班工資152,6402元,共計123 萬9147元之短缺工資,故原告備位聲明請求原告給付11,561,222元,亦屬無理由,其理由如上所述。
伍、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主張被告解雇不合法,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被告應回復其原職,並給付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及加班費、休假之加班費等,而依僱傭契約規定提起先位之訴;備位主張其係遭被告公司解雇,被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16、18條及同法第14條第4 項及第17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而提起備位之訴,並聲明如前述,因原告與被告間僱傭契約已因被告解雇而終止,而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附表:(即原告自行製作之加班時間一覽表)┌──┬────┬────┬────┬──────┬────┐│ 年 │ 月/日 │上班時間│下班時間│ 備 註 │超過十小││ │ │ │ │ │時之時數│├──┼────┼────┼────┼──────┼────┤│2011│8 月13日│ 07:00 │ 00:00 │開會 │7 │├──┼────┼────┼────┼──────┼────┤│ │8 月17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8 月18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5 │├──┼────┼────┼────┼──────┼────┤│ │8 月20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8 月23日│ 09:00 │ 00:00 │上課 │5 │├──┼────┼────┼────┼──────┼────┤│ │8 月25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8 月31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9 月17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9 月26日│ 07:30 │ 00:00 │開會 │6.5 │├──┼────┼────┼────┼──────┼────┤│ │10月15日│ 08:30 │ 00:00 │開會 │5.5 │├──┼────┼────┼────┼──────┼────┤│ │10月26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0月27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0月29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0月31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1月1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1月2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1月3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1月4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1月5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1月19日│ 09:00 │ 00:00 │開會 │5 │├──┼────┼────┼────┼──────┼────┤│ │10月23日│ 08:00 │ 00:00 │開會 │6 │├──┼────┼────┼────┼──────┼────┤│2012│1 月17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1 月18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2 月10日│ 07:30 │ 00:00 │專車 │6.5 │├──┼────┼────┼────┼──────┼────┤│ │2 月13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2 月20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2 月25日│ 08:00 │ 00:00 │拜訪客戶 │6 │├──┼────┼────┼────┼──────┼────┤│ │2 月27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2 月28日│ 07:20 │ 00:00 │開會 │6.7 │├──┼────┼────┼────┼──────┼────┤│ │3 月5 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3 月7 日│ 09:40 │ 00:00 │拜訪客戶 │4.3 │├──┼────┼────┼────┼──────┼────┤│ │3 月10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3 月12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3 月19日│ 07:30 │ 00:00 │拜訪客戶 │6.5 │├──┼────┼────┼────┼──────┼────┤│ │3 月21日│ 07:30 │ 00:00 │沙鹿所團訪 │6.5 │├──┼────┼────┼────┼──────┼────┤│ │3 月28日│ 07:30 │ 00:00 │專車 │6.5 │├──┼────┼────┼────┼──────┼────┤│ │3 月30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4 月2 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4 月6 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4 月9 日│ 07:00 │ 00:00 │開會 │7 │├──┼────┼────┼────┼──────┼────┤│ │4 月12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4 月13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4 月16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4 月19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4 月25日│ 07:30 │ 00:00 │竹南所團訪 │6.5 │├──┼────┼────┼────┼──────┼────┤│ │4 月28日│ 08:00 │ 00:00 │上課 │6 │├──┼────┼────┼────┼──────┼────┤│ │5 月21日│ 08:00 │ 00:00 │嘉義專車 │6 │├──┼────┼────┼────┼──────┼────┤│ │5 月22日│ 07:00 │ 00:00 │豐原所團訪 │7 │├──┼────┼────┼────┼──────┼────┤│ │5 月23日│ 08:00 │ 00:00 │拜訪客戶 │6 │├──┼────┼────┼────┼──────┼────┤│ │5 月28日│ 08:00 │ 00:00 │拜訪客戶 │6 │├──┼────┼────┼────┼──────┼────┤│ │5 月30日│ 07:50 │ 00:00 │大屯所團訪 │6.2 │├──┼────┼────┼────┼──────┼────┤│ │6 月1 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6 月5 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6 月6 日│ 08:00 │ 00:00 │拜訪客戶 │6 │├──┼────┼────┼────┼──────┼────┤│ │6 月7 日│ 08:00 │ 00:00 │拜訪客戶 │6 │├──┼────┼────┼────┼──────┼────┤│ │6 月9 日│ 07:30 │ 00:00 │專車 │6.5 │├──┼────┼────┼────┼──────┼────┤│ │6 月11日│ 08:00 │ 00:00 │開會 │6 │├──┼────┼────┼────┼──────┼────┤│ │6 月13日│ 12:30 │ 00:00 │拜訪客戶 │1.5 │├──┼────┼────┼────┼──────┼────┤│ │6 月14日│ 07:30 │ 00:00 │拜訪客戶 │6.5 │├──┼────┼────┼────┼──────┼────┤│ │6 月15日│ 08:00 │ 00:00 │專車 │6 │├──┼────┼────┼────┼──────┼────┤│ │6 月18日│ 08:30 │ 00:00 │專車 │5.5 │├──┼────┼────┼────┼──────┼────┤│ │6 月20日│ 08:00 │ 00:00 │專車 │6 │├──┼────┼────┼────┼──────┼────┤│ │6 月21日│ 08:00 │ 00:00 │學生專案 │6 │├──┼────┼────┼────┼──────┼────┤│ │6 月22日│ 08:00 │ 00:00 │學生專案 │6 │├──┼────┼────┼────┼──────┼────┤│ │6 月29日│ 08:30 │ 00:00 │專車 │5.5 │├──┼────┼────┼────┼──────┼────┤│ │6 月30日│ 08:30 │ 00:00 │專車 │5.5 │├──┼────┼────┼────┼──────┼────┤│ │7 月11日│ 06:30 │ 00:00 │代所長開朝會│7.5 │├──┼────┼────┼────┼──────┼────┤│ │7 月25日│ 11:00 │ 00:00 │拜訪客戶 │3 │├──┼────┼────┼────┼──────┼────┤│ │7 月26日│ 08:30 │ 00:00 │拜訪客戶 │5.5 │├──┼────┼────┼────┼──────┼────┤│ │8 月7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9 月27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10月1 日│ 11:00 │ 00:00 │拜訪客戶 │3 │├──┼────┼────┼────┼──────┼────┤│ │10月2 日│ 08:00 │ 00:00 │拜訪客戶 │6 │├──┼────┼────┼────┼──────┼────┤│ │10月11日│ 09:00 │ 00:00 │甜柿專車 │5 │├──┼────┼────┼────┼──────┼────┤│ │10月15日│ 08:00 │ 00:00 │甜柿專車 │6 │├──┼────┼────┼────┼──────┼────┤│ │10月17日│ 09:00 │ 00:00 │甜柿專車 │5 │├──┼────┼────┼────┼──────┼────┤│ │10月22日│ 09:30 │ 00:00 │甜柿專車 │4.5 │├──┼────┼────┼────┼──────┼────┤│ │11月5 日│ 06:20 │ 00:00 │主管朝會 │7.7 │├──┼────┼────┼────┼──────┼────┤│ │11月12日│ 08:30 │ 00:00 │主任會議 │5.5 │├──┼────┼────┼────┼──────┼────┤│ │11月15日│ 08:20 │ 00:00 │專車 │5.7 │├──┼────┼────┼────┼──────┼────┤│ │11月27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12月3 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12月4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5 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12月6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7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10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11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12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13日│ 07:30 │ 00:00 │專車 │6.5 │├──┼────┼────┼────┼──────┼────┤│ │12月14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2月17日│ 08:00 │ 00:00 │開會 │6 │├──┼────┼────┼────┼──────┼────┤│ │12月24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2013│1 月8 日│ 14:00 │ 00:55 │下班超過12點│0.9 │├──┼────┼────┼────┼──────┼────┤│ │1 月9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 月10日│ 07:00 │ 00:00 │專車 │7 │├──┼────┼────┼────┼──────┼────┤│ │1 月29日│ 07:00 │ 00:00 │專車 │7 │├──┼────┼────┼────┼──────┼────┤│ │2 月6 日│ 07:00 │ 00:00 │專車 │7 │├──┼────┼────┼────┼──────┼────┤│ │2 月7 日│ 07:00 │ 00:00 │專車 │7 │├──┼────┼────┼────┼──────┼────┤│ │2 月26日│ 09:00 │ 00:00 │開會 │5 │├──┼────┼────┼────┼──────┼────┤│ │2 月27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4 月8 日│ 09:30 │ 00:00 │拜訪客戶 │4.5 │├──┼────┼────┼────┼──────┼────┤│ │4 月19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3 日│ 07:30 │ 01:00 │早上開會、下│7.5 ││ │ │ │ │班超過12點 │ │├──┼────┼────┼────┼──────┼────┤│ │6 月4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5 日│ 14:00 │ 00:40 │下班超過12點│0.7 │├──┼────┼────┼────┼──────┼────┤│ │6 月6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7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10日│ 14:00 │ 01:30 │下班超過12點│1.5 │├──┼────┼────┼────┼──────┼────┤│ │6 月11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13日│ 14:00 │ 00:40 │下班超過12點│0.7 │├──┼────┼────┼────┼──────┼────┤│ │6 月14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21日│ 08:00 │ 00:00 │學生專案 │6 │├──┼────┼────┼────┼──────┼────┤│ │7 月1 日│ 10:00 │ 02:00 │開會 │6 │├──┼────┼────┼────┼──────┼────┤│ │7 月2 日│ 14:00 │ 02:00 │下班超過12點│2 │├──┼────┼────┼────┼──────┼────┤│ │7 月3 日│ 14:00 │ 02:00 │下班超過12點│3 │├──┼────┼────┼────┼──────┼────┤│ │7 月4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7 月5 日│ 14:00 │ 01:30 │下班超過12點│1.5 │├──┼────┼────┼────┼──────┼────┤│ │7 月8 日│ 14:00 │ 00:40 │下班超過12點│0.7 │├──┼────┼────┼────┼──────┼────┤│ │7 月17日│ 14:00 │ 00:50 │下班超過12點│0.9 │├──┼────┼────┼────┼──────┼────┤│ │7 月22日│ 09:00 │ 00:00 │主任會議 │5 │├──┼────┼────┼────┼──────┼────┤│ │7 月26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8 月1 日│ 09:00 │ 00;00 │主任會議 │5 │├──┼────┼────┼────┼──────┼────┤│ │8 月12日│ 10:30 │ 00:00 │拜訪客戶 │3.5 │├──┼────┼────┼────┼──────┼────┤│ │9 月2 日│ 08:00 │ 00:00 │主任會議 │6 │├──┼────┼────┼────┼──────┼────┤│ │9 月8 日│ 06:30 │ 19:00 │超過12點 │2.5 │├──┼────┼────┼────┼──────┼────┤│ │10月2 日│ 09:00 │ 00:00 │主任會議 │5 │├──┼────┼────┼────┼──────┼────┤│ │11月1 日│ 09:00 │ 00:00 │主任會議 │5 │├──┼────┼────┼────┼──────┼────┤│ │11月18日│ 06:30 │ 00:00 │專車 │7.5 │├──┼────┼────┼────┼──────┼────┤│ │11月22日│ 09:00 │ 00:00 │拜訪客戶 │5 │├──┼────┼────┼────┼──────┼────┤│ │11月27日│ 08:00 │ 00:00 │甜柿專車 │6 │├──┼────┼────┼────┼──────┼────┤│ │11月25日│ 06:30 │ 00:00 │開會 │7.5 │├──┼────┼────┼────┼──────┼────┤│ │12月9 日│ 06:30 │ 00:00 │開會 │7.5 │├──┼────┼────┼────┼──────┼────┤│ │12月11日│ 08:00 │ 01:50 │甜柿專車 │7.9 │├──┼────┼────┼────┼──────┼────┤│ │12月31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2014│1 月22日│ 14:00 │ 00:50 │下班超過12點│0.9 │├──┼────┼────┼────┼──────┼────┤│ │1 月23日│ 14:00 │ 01:20 │下班超過12點│1.3 │├──┼────┼────┼────┼──────┼────┤│ │1 月24日│ 14:00 │ 01:50 │下班超過12點│1.9 │├──┼────┼────┼────┼──────┼────┤│ │1 月27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1 月28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1 月29日│ 14:00 │ 01:30 │下班超過12點│1.5 │├──┼────┼────┼────┼──────┼────┤│ │1 月30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1 月31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2 月5 日│ 10:00 │ 00:00 │專車 │4 │├──┼────┼────┼────┼──────┼────┤│ │2 月6 日│ 10:00 │ 00:00 │專車 │4 │├──┼────┼────┼────┼──────┼────┤│ │2 月7 日│ 10:00 │ 00:00 │專車 │4 │├──┼────┼────┼────┼──────┼────┤│ │2 月10日│ 08:30 │ 00:00 │開會 │5.5 │├──┼────┼────┼────┼──────┼────┤│ │2 月11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12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13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14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17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18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19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24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26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2 月27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3 日│ 07:00 │ 00:30 │教育訓練 │7.5 │├──┼────┼────┼────┼──────┼────┤│ │3 月4 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5 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6 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10日│ 08:00 │ 00:00 │主任會議 │6 │├──┼────┼────┼────┼──────┼────┤│ │3 月14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17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18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19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3 月20日│ 11:00 │ 00:00 │開會 │3 │├──┼────┼────┼────┼──────┼────┤│ │3 月21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4 月21日│ 10:00 │ 00:00 │拜訪客戶 │4 │├──┼────┼────┼────┼──────┼────┤│ │4 月22日│ 10:00 │ 00:00 │下班超過12點│4 │├──┼────┼────┼────┼──────┼────┤│ │4 月23日│ 10:00 │ 00:00 │下班超過12點│4 │├──┼────┼────┼────┼──────┼────┤│ │5 月5 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5 月6 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5 月7 日│ 14:00 │ 00:50 │下班超過12點│0.9 │├──┼────┼────┼────┼──────┼────┤│ │5 月8 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5 月9 日│ 14:00 │ 01:00 │下班超過12點│1 │├──┼────┼────┼────┼──────┼────┤│ │5 月12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5 月13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5 月14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5 月26日│ 08:00 │ 00:00 │鹿港所開會 │6 │├──┼────┼────┼────┼──────┼────┤│ │6 月4 日│ 14:00 │ 00:50 │下班超過12點│0.9 │├──┼────┼────┼────┼──────┼────┤│ │6 月5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6 月13日│ 08:00 │ 00:00 │水梨會議 │6 │├──┼────┼────┼────┼──────┼────┤│ │6 月16日│ 09:00 │ 00:00 │開會 │5 │├──┼────┼────┼────┼──────┼────┤│ │6 月18日│ 09:00 │ 00:00 │學生專案 │5 │├──┼────┼────┼────┼──────┼────┤│ │7 月3 日│ 12:30 │ 00:00 │拜訪客戶 │1.5 │├──┼────┼────┼────┼──────┼────┤│ │7 月4 日│ 10:30 │ 00:00 │專車 │3.5 │├──┼────┼────┼────┼──────┼────┤│ │7 月14日│ 09:30 │ 00:00 │大屯所開會 │4.5 │├──┼────┼────┼────┼──────┼────┤│ │7 月23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7 月25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7 月28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7 月30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7 月31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8 月1 日│ 14:00 │ 00:30 │下班超過12點│0.5 │├──┼────┼────┼────┼──────┼────┤│ │8 月25日│ 07:00 │ 00:00 │專車 │7 │├──┼────┼────┼────┼──────┼────┤│ │ │ │ │合計 │7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