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榮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